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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正坤与孙全豹、王正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正坤,孙全豹,王正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2137号原告:许正坤,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全豹,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个体建筑户,住安徽省寿县,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志,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全,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原告许正坤与被告孙全豹、王正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许正坤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正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正坤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正全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正坤撤回对被告王正全的起诉。审判员  刘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 涛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