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刑申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无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鲁17刑申35号濮阳市金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你公司因张超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对本院(2016)鲁17刑终4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你公司认为二审法院支持本案附带民事原告人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并改判。本院认为,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张超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张超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潘红霞死亡,张超应承担因潘红霞死亡造成的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合理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虽未明确列明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据此,死亡赔偿金吸收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对本案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数额并计入死亡赔偿金数额内,据此,你公司称不应将被扶养人生活费重复计算并计入死亡赔偿金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公司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二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希望你公司能服判息诉,安心生产、生活。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