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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784周进与滨海县宏伟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进,滨海县宏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3784号原告:周进,男,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军,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海县宏伟机械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20922673914392U,住所地:滨海县天场乡徐丹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广桂,执行董事。原告周进与被告滨海县宏伟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进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宏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周进起诉时曾列张太华为共同被告。审理中,周进撤回对张太华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宏伟公司支付定作报酬55000元及利息(以55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宏伟公司未作答辩。周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加工定作合同、付款安排计划各1份。结合周进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日,宏伟公司(代理人:张太华)与周进订立加工定作协议1份,载明:周进为宏伟公司制作退火炉1座,包工包料,交付时间为2014年3月10日前,合同总价款为85000元,合同生效时付订金4万元,安装调试交付使用时付2万元,余款2.5万元在使用三个月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一次性付清。周进按约履行合同后,宏伟公司尚欠报酬55000元,并于2016年9月22日出具“付款安排计划”,但其未能按计划履行。本院认为,周进与宏伟公司之间的定作合同合法有效。周进按约交付工作成果后,宏伟公司应按约支付报酬。周进要求宏伟公司支付报酬55000元及利息诉讼请求的理由成立,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宏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周进申请撤回对张太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滨海县宏伟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进支付定作报酬55000元及利息(以55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滨海县宏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云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