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九江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九江,隆化县精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797号申请执行人王九江,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精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九江与被执行人隆化县精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隆化县精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隔墙板800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但不得损毁、变卖、抵押、转让及设定其他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 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