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民督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曹连贵诉王宪志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连贵,王宪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1025民督19号申请人:曹连贵,男,194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宪志(又名王现志),男,约48岁,汉族。申请人曹连贵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王宪志2015年7月5日向申请人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据,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还。要求被申请人王宪志归还借款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宪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曹连贵借款30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王宪志(又名王现志)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新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段海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