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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欣与柏在青、罗佳颖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欣,柏在青,罗佳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69号申请执行人李欣,女,汉族,1989年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柏在青,男,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罗佳颖,女,满族,1974年2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4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李欣申请执行柏在青、罗佳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11999元及利息,执行费952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万志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