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尚平与李刚、李艳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尚平,李刚,李艳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3440号原告:周尚平,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维高,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刚,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尊鲁,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艳秋,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尊鲁,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周尚平与李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周尚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尚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计4175元,由周尚平负担。审 判 长 宫同科代理审判员 曹 思人民陪审员 邢宝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苏凡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