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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尚平与李刚、李艳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尚平,李刚,李艳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3440号原告:周尚平,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维高,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刚,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尊鲁,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艳秋,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尊鲁,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周尚平与李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周尚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尚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计4175元,由周尚平负担。审 判 长  宫同科代理审判员  曹 思人民陪审员  邢宝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苏凡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