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可章与宋述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章,宋述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2517号原告:李可章。被告:宋述强。原告李可章与被告宋述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可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述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可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17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176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宋述强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向被告宋述强调查,被告宋述强称欠原告装修款属实,但已分别于2016年3月29日偿还1500元、2016年9月7日偿还2000元,尚欠原告14100元,被告提交原告出具的收到条两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为被告装修高密市某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双方未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原告装修完工后,被告于2016年2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李可章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元正宋述强2016.2.3”;后被告宋述强于2016年3月29日偿还1500元、2016年9月7日偿还2000元,合计35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41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李可章为被告宋述强装修房屋,双方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李可章按约定为被告宋述强装修后,被告宋述强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但其仅支付3500元,余款拖欠不付,责任在被告宋述强,故本院确认,被告宋述强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4100元。被告宋述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有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述强支付原告李可章工程款14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可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宋述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可章负担24元,被告宋述强负担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江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