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7执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郭玉亮、杜立芳盗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亮,杜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7执237-1号被执行人:郭玉亮,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壶关县店上镇店上村。被执行人:杜立芳,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壶关县店上镇店上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玉亮、杜立芳盗窃罪罚金一案中,郭玉亮应当依法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杜立芳应当依法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相关义务,也拒不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杜立芳名下晋D2N1**车辆进行了登记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已将被执行人郭玉亮、杜立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各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郭东红人民陪审员 XX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员赵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