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0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财源广进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财源广进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709号原告:重庆财源广进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338410138T。负责人:胡小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重庆市巴南区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1号15-9、15-10、15-11、15-12号。负责人:娄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财源广进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财源广进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重庆财源广进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幸灵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