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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天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894号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天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 萍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朱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