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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廖厚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厚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11刑初256号公诉机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厚成,男,194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内江市东兴区,住内江市东兴区。2017年2月24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川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7)196书指控被告人廖厚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被告人廖厚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厚成所在的东兴区西林街道太平村5组要征地拆迁,为多得赔偿,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廖厚成东从东兴区十号路街边粘贴的小广告处电话联系了一名办假证的人,后在东兴区兰桂大道与321国道交汇处以900元的价格向对方购买了五份伪造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用于与内江市东兴区统征中心办理统一建房拆迁安置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厚成庭审中无异议。公诉机关庭审出示了书证,被告人廖厚成的供述,证人廖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符合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厚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发后被告人廖厚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厚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唐玲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