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姚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02刑初270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江,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2017年2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江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献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江自2012年10月份以来多次冒充山西省移动公司领导或谎称自己认识有关领导可以办事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具体情况如下:2012年10月姚江冒充山西省移动公司的领导以给被害人周某1办理工作需要给领导送礼、需要制作工作服、工作证等为由骗取周某1现金75000元。2014年8月姚江冒充山西省移动公司领导以给被害人郭某的女儿办理工作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现金23000元。2014年11月下旬姚江谎称认识领导可以办理物业从业资格证书、办理会计证审核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2现金3200元。2014年11月下旬姚江谎称有关系可以将被害人石某1的户口从太原迁到榆次龙田村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1现金15000元。2014年12月25日左右姚江谎称认识晋中市住建局领导可以办理物业从业资格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2现金5000元。2014年12月29日姚江以可以办理晋中市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合同和手续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2现金30000元。2015年2月姚江以能用手机以旧换新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2两部三星18268手机、一部诺基亚N85手机和现金1500元,事后姚江给了被害人石某2一部戴尔手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姚江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姚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江自2012年10月份以来多次冒充山西省移动公司领导或谎称自己认识有关领导可以办事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具体情况如下:2012年10月姚江冒充山西省移动公司的领导以给被害人周某1办理工作需要给领导送礼、需要制作工作服、工作证等为由骗取周某1现金75000元。2014年8月姚江冒充山西省移动公司领导以给被害人郭某的女儿办理工作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现金23000元。2014年11月下旬姚江谎称认识领导可以办理物业从业资格证书、办理会计证审核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2现金3200元。2014年11月下旬姚江谎称有关系可以将被害人石某1的户口从太原迁到榆次龙田村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1现金15000元。2014年12月25日左右姚江谎称认识晋中市住建局领导可以办理物业从业资格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2现金5000元。2014年12月29日姚江以可以办理晋中市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合同和手续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2现金30000元。2015年2月姚江以能用手机以旧换新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2两部三星18268手机、一部诺基亚N85手机和现金1500元,事后姚江给了被害人石某2一部戴尔手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乘警支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2月18日15:30许,该支队民警王飞在榆次站广场将被告人姚江抓获。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证明,证实姚江非该公司员工。3、被告人姚江伪造的通知王建军办理移动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及手续的函、周某1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人事处报到的函、周某1的员工调动任命书、中国移动通信总公司。员工责任书,证实被告人姚江虚构事实实施诈骗行为的事实。4、证人张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其与姚江经自由恋爱于2012年领取结婚证,姚江告诉其他是中国移动总公司总裁。2015年其才发现姚江办理的二人的结婚证是假的。姚江还把其的车开走了,至今没有归还,其也联系不上姚江。姚江向周某1拿了75000元,他和周某1谈办工作、配车的时候其在场。5、被害人周某3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明2011年国庆节前后姚江说他担任了山西移动公司的副总,并说可以给其女儿办理去移动公司的工作,其就同意了。过了几天,姚江说办理工作需要45000元。其就领着女儿周某1去了姚江的住处,当时姚江和张某都在,其把45000元给了姚江,后姚江告诉其移动公司有名额要配车,车钱加上服务费一共3万元,其又和女儿周某1到姚江住处给了姚江3万元,之后姚江给过其几张移动公司调令,但他说的地方都找不到,后来到了2015年4月就联系不到姚江了。6、被害人周某1在侦查机关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姚江于2012年10月5日以给其办工作为由向其拿了5000元买烟送礼,之后又向其拿4万元给领导送礼,然后说山西移动公司要给员工配车,但员工需要自己付2.3万元和5700元车险,之后又要工作服、工作证费用1300元,合计共骗了75000元。他收钱后每次都说三两天以后上班,但一直没有让其上班,共耽误了两年多时间,姚江承诺会给其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是后来其发现其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直没有交,就知道自己被骗了。7、被害人周某2在侦查机关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4年11月石某2说姚江要给其们办理物业资格证书,并收了2500元及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后又借口其能办理会计证审核,收了700元审核费。收钱后事情没有办了,其多次追问,姚江一再推脱。钱、证件也至今没有归还。8、被害人石某2在侦查机关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4年12月24日左右,姚江以给其办理物业从业资格证为由收了其5000元。2014年12月29日以给其办理晋中市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为由,在晋华中学北侧晋中银行拿走其3万元。2015年1月15日至2月1日之间,以办移动公司以旧换新业务为由,拿走其两部旧手机及1500元,事后给了其一部戴尔手机。9、被害人石某1在侦查机关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4年11月其的姐姐石某2回龙田村,说有个叫姚江的能把户口从太原迁回龙田村,需要15000元的费用,其就给了姐姐15000元,让他把钱交给姚江,姚江一直没办此事,后说办不了了,要求退钱,他以种种理由推脱。后连人也找不到了。10、被害人郭某在侦查机关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4年7月,其父亲郭维玉说姚江能给其的女儿办去移动上班的工作。期间,其分四次共给了姚江办理工作的费用23000元。后事情一直没办了,姚江也不接电话了。其感觉被骗后就报了警。11、被告人姚江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与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姚江的基本身份情况。12、被告人姚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2年10月姚江冒充山西省移动公司的领导以给被害人周某1办理工作需要给领导送礼、需要制作工作服、工作证等为由骗取周某1现金75000元。2014年8月姚江冒充山西省移动公司领导以给被害人郭某的女儿办理工作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现金23000元。2014年11月下旬姚江谎称认识领导可以办理物业从业资格证书、办理会计证审核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2现金3200元。2014年11月下旬姚江谎称有关系可以将被害人石某1的户口从太原迁到榆次龙田村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1现金15000元。2014年12月25日左右姚江谎称认识晋中市住建局领导可以办理物业从业资格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2现金5000元。2014年12月29日姚江以可以办理晋中市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合同和手续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2现金30000元。2015年2月姚江以能用手机以旧换新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2两部三星18268手机、一部诺基亚N85手机和现金1500元,事后姚江给了被害人石某2一部戴尔手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52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姚江退赔违法所得十五万二千七百元,返还被告人周婷七万五千元,返还被害人郭建文二万三千元,返还被害人周川三千二百元,返还被害人石建平一万五千元,返还被害人石变梅三万六千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原琳琳人民陪审员 王志红人民陪审员 温丽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慧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