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2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启麟与被执行人湟源润森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启麟,湟源润森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3执12号申请执行人杨启麟,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被执行人湟源润森养殖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56494942-2,住青海省湟源县东峡乡石崖庄村。法定代表人叶恒文,系该单位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启麟与被执行人湟源润森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湟源润森养殖专业合作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湟源润森养殖专业合作社无任何银行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合作社工商登记手续由城东区人民法院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厂房由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以租赁的方式予以抵债,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并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16)青0123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生仓审判员 :史正光审判员 :高雪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哈进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