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某、李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593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59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他人收。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部分存款,但是不足以支付本案标的额,向国土、房产、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无土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现无任何联系方式,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金 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 金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