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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都安茹、袁孝宇等与胡文芝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安茹,袁孝宇,胡文芝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158号原告:都安茹,女,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袁孝宇,男,1992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胡文芝,男,195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都安茹、袁孝宇诉被告胡文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都安茹、袁孝宇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文芝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都安茹、袁孝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安茹、袁孝宇撤回对被告胡文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都安茹、袁孝宇负担。审判员 程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钱珊琥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