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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5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超与王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王林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5710号原告:张超,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王林德,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张超与被告王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王林德返还原告张超借款1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林德于2017年4月11日向原告张超借款15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收条各一份,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王林德未还本付息。原告张超为此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林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超借款1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元(已减半),由被告王林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