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3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971号原告:弓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弓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弓彩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弓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