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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3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971号原告:弓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弓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弓彩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弓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