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22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龙鑫淼与苏维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鑫淼,苏维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22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龙鑫淼,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执行人:苏维锋,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执行龙鑫淼与苏维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维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苏维锋名下有位于襄阳市XX区XX路XX佳苑X-X-XX-X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苏维锋名下的位于襄阳市XX区XX路XX佳苑X-X-XX-X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大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罗庆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