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宝力、潘玉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76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翱,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宝力,住辽宁省凤城市。被执行人潘玉菊,住辽宁省凤城市。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宝力、潘玉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92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查,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192执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永森审 判 员 刘世平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尚 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