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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史新华、潘其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史新华,潘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5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路99号。负责人:冯怡,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史新华,女。被执行人潘其龙,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史新华、潘其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史新华、潘其龙未按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已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9852.98元,执行费用2298元,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史新华、潘其龙银行存款人民币162150.9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叶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