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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志田与张汝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田,张汝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667号原告:李志田,男,汉族。被告:张汝奎,男,汉族。原告李志田诉被告张汝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志田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田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计1544元,保全费1217元,由原告李志田负担。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门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