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志田与张汝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田,张汝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667号原告:李志田,男,汉族。被告:张汝奎,男,汉族。原告李志田诉被告张汝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志田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田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计1544元,保全费1217元,由原告李志田负担。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门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