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徐建国与胡杰、李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国,胡杰,李晓华,胡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280号原告:徐建国,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星华,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胡杰,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李晓华,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胡琳,女,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徐建国与被告胡杰、李晓华、胡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徐建国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徐建国负担。审判员 姚继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