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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徐建国与胡杰、李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国,胡杰,李晓华,胡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280号原告:徐建国,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星华,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胡杰,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李晓华,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胡琳,女,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徐建国与被告胡杰、李晓华、胡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徐建国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徐建国负担。审判员  姚继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