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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龙尚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尚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33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尚云,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住广东省英德市。2012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尚云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尚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4日7时许,被告人龙尚云在本市白云区棠景街三元里大道ⅹⅹⅹ养生会所四楼,从8V810沐足房进入8V808沐足房内,趁苏某熟睡之机,盗得苏男士挎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600元,及证件、银行卡等物品。经DNA鉴定,龙尚云的口腔拭子的STR分型与遗留在上述养生会所8V10房地面香烟烟头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2.72×1027。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尚云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龙尚云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龙尚云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龙尚云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4日7时许,被告人龙尚云在本市白云区棠景街三元里大道ⅹⅹⅹ养生会所四楼,从8V810沐足房进入8V808沐足房内,趁苏某熟睡之机,盗得苏男士挎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600元,及证件、银行卡等物品。经DNA鉴定,龙尚云的口腔拭子的STR分型与遗留在上述养生会所8V10房地面香烟烟头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2.72×1027。2016年3月2日,龙尚云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到案经过,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害人苏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人戴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被告人龙尚云的供述,身份材料,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尚云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尚云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被告人龙尚云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龙尚云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尚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龙尚云的盗窃违法所得,予以发还被害人苏某;无法追缴或追缴不足的,责令被告人龙尚云退赔被害人苏某损失2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丽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曾佩雯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