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汪守文、庞银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守文,庞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汪守文,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庞银春,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汪守文与庞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庞银春的存款210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齐福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