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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洪、博山区八陡镇苏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博山区八陡镇苏家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791号申请执行人:赵洪,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博山区八陡镇苏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山区八陡镇苏家沟村。组织机构代码:B47632048。法定代表人:韩红霞,主任。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6)博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存款或提取��扣留)收入124040.93元(其中本金122305.93元、执行费1735元),如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司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