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101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贾潇与朱立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潇,朱立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民初1049号原告:贾潇,男,汉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吐鲁番市人,住吐鲁番市。被告:朱立可,男,汉族,1990年8月20日出生,住吐鲁番市。原告贾潇诉被告朱立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立案。因原告贾潇不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潇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肖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