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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101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贾潇与朱立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潇,朱立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民初1049号原告:贾潇,男,汉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吐鲁番市人,住吐鲁番市。被告:朱立可,男,汉族,1990年8月20日出生,住吐鲁番市。原告贾潇诉被告朱立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立案。因原告贾潇不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潇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肖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