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秦皇岛耀华玻璃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星明实业有限公司,秦皇岛耀华玻璃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山星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宋禾麻庄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6905879XL。法定代表人郭胜华,总经理。被告秦皇岛耀华玻璃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组织机构代码74341622-6。法定代表人徐宁,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32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秦皇岛耀华玻璃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秦皇岛耀华玻璃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675863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金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谢长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