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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执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孙珊、郭红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珊,郭红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82执2327号申请执行人:孙珊,女性,1989年5月3日出生,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郭红超,男性,1983年12月2日出生,住长葛市。本院在执行孙珊与郭红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查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6)豫1082执2327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纪斗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王洪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燕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