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20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唐三记、汤胜前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三记,汤胜前,丁贤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20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三记,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汤胜前,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丁贤立,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申请执行人唐三记、汤胜前与被执行人丁贤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三记、汤胜前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丁贤立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已于2016年12月4日受理立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2016)闽0211民初148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申请人唐三记、汤胜前提供的担保房产(汤胜前名下位于厦门市××区体育路××室的房产),现因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唐三记、汤胜前申请解除其提供的用以诉讼保全的担保房产的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汤胜前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98号2603室房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胜审判员 王志鹏审判员 黄庆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邱聪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