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天成诉杨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成,杨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1115号原告:周天成,男,生于1942年8月25日,汉族,住南郑县。被告:杨靖,女,生于1979年2月11日,汉族,住南郑县。原告周天成与被告杨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长期脱离工作岗位且下落不明,为确保原告债权能够在依法确认后及时实现,应当对被告工资账户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靖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朱文涛书 记 员 刘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