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吕鹏伟与刘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鹏伟,刘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民初2576号原告:吕鹏伟,男,汉族,1957年9月13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刘亚琴,女,1967年2月1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吕鹏伟与被告刘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亚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鹏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万元及利息432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0元,原告在其农村信用社账户取款150000元,另给被告90000元现金,共计240000元,一并交付被告刘亚琴。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5月15日,原告向被告追要该笔借款,被告又向原告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并约定了利息为1.5分,将原欠条收回。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拖延至今,拒不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被告刘亚琴在答辩及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为其辩解。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刘亚琴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吕鹏伟借款。2015年6月2日,原告从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中取款15万元,存入被告刘亚琴6230591*****9719账户,另将现金9万元交付给被告刘亚琴,共计24万元。2016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吕鹏伟现金贰拾肆万元(240000万元).见证人:许月华.程琳.借款人刘亚琴.2016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5日(归还).利息1分5利(1.5利息).本利到期归还”。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偿还。本院认为,虽被告未参加庭审进行举证、质证,但原告所举证据,相互印证,原告诉请事实存在。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刘亚琴作为借款人,借款逾期后并未及时偿还原告,显属违约,造成本案纠纷,被告刘亚琴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刘亚琴偿还借款24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利息,因双方明确约定,利息月息1.5分。该利息不违反年利率24%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利息本应从2016年5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但原告仅主张被告支付一年的利息43200元,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亚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鹏伟款240000元及利息432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8元,由被告刘亚琴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时将此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献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高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