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崔长军与王玉国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长军,王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崔长军,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王玉国,男,195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长军与被执行人王玉国债务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2月19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通中民再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本案执行依据(2006)梅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本院再审后重新作出(2017)吉058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581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金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