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4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雷山县兴发汽车租赁与韦念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山县兴发汽车租赁,韦念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4执22号申请执行人:雷山县兴发汽车租赁,住雷山县丹江镇雷公山大道(县医院对面)。法定代表人:杨秀芬,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苗族,住雷山县丹江镇河滨道63号附12号,系雷山县兴发汽车租赁业主。委托代理人:金明伟,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苗族,雷山县丰源副食品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雷山县烟草局宿舍,身份证号码:522634197207130016。被执行人:韦念康,男性,1973年3月7日出生,住雷山县达地乡小乌村学赖组本院在执行雷山县兴发汽车租赁与韦念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韦念康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达成分期还款约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交来暂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黔2634执2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慧审判员 赵建忠审判员 罗曙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雄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