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承德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金天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天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100号原告:承德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剑雄,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天付,男,1966年1月8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承德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天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承德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德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利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