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邹飞虎,钟雪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37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861054991R。主要负责人:徐璇颖,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南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59987592E。法定代表人:邹飞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邹飞虎,男,197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钟雪群,女,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邹飞虎、钟雪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邹飞虎、钟雪群的银行存款8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邹飞虎、钟雪群的银行存款8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丰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邹飞虎、钟雪群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文平人民陪审员 徐德辉人民陪审员 熊耀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丁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