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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2刑初6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伟,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浦城县。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交通肇事罪、盗窃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原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9日经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浦城县看守所。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海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张伟和罗某、卓某、姜某1有事到浦城县民主路辣妹服装店找老板陈某,陈某称其朋友巫某要找罗某,并约巫某到辣妹服装店。巫某与杨某到辣妹服装店后,巫某因罗某与其丈夫在微信中暧昧聊天一事和罗某发生争吵,并甩了罗某一耳光。被告人张伟见状便上前拳打巫某,卓某就用收银台上的计算器和刷卡机扔巫某。在旁的陈某上前阻拦,杨某上去拽拉被告人张伟,被告人张伟顺势将杨某推倒并踢了杨某腿部一脚,卓某也踢了杨某脚部一脚。被告人张伟见巫某过来拉其身体,便将巫某推倒并压到杨某身上,卓某则用脚踢杨某的腿部,被告人张伟随后用拳头朝杨某头面部击打五六拳,致杨某双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伟主动到浦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杨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伟以及同案人卓某自愿共同赔偿被害人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05000元(2017年6月30日付30000元,2017年7月30日前付15000元,2017年8月30日前付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杨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罗某、卓某、姜某1、陈某、巫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张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试听资料,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伟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案发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0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杨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张伟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缪方勇人民陪审员  曾学忠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佳倩附: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