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仕洪与何玉操谷福应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仕洪,谷福应,何玉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57号申请执行人:马仕洪,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谷福应,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何玉操,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马仕洪与谷福应、何玉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3日作出(2017)渝0230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谷福应、何玉操偿还马仕洪164000元及利息67000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案件受理费179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谷福应、何玉操未履行义务,马仕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谷福应、何玉操偿还马仕洪164000元及利息67000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案件受理费179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谷福应、何玉操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各种查控手段,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尚欠马仕洪164000元及利息67000(截止2016年12月31日),案件受理费1790元。2017年7月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谷福应、何玉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谷福应、何玉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0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谭海波审判员 陈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袁晨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