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辖终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淄博陆海联运有限公司、冯桂林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陆海联运有限公司,冯桂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终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陆海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韩国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桂林,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上诉人淄博陆海联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桂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1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是由于购房款的纠纷,并非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淄博陆海联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桓台县果里镇,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冯桂林诉称,1996年至2000年,淄博陆海联运公司进行福利住房产权制度改革,1996年3月25日,冯桂林缴纳住房集资款37500.00元,1997年2月,淄博市住房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分户计价表》确认冯桂林应一次性缴纳购房款为13286.92元,剩余24213.08元淄博陆海联运公司未退还冯桂林。淄博陆海联运公司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并使冯桂林利益受到损失,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上诉人淄博陆海联运公司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桓台县果里镇巨明路31号,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按其注册地即“张店杏园东路16号”为其住所地。综上,张店区人民法院作为淄博陆海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淄博陆海联运有限公司主张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鲁建审判员 许 平审判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雅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