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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内乡县永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周阳、王有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永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周阳,王有三,王晓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821号原告:内乡县永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乡县大桥乡陡沟村。注册号:411325000014811(1-1)。法定代表人:魏鹏,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0日,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成基,内乡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770291。被告:周阳,男,生于1980年1月7日,住内乡县。被告:王有三,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内乡县。被告:王晓娟,女,现年37岁,住内乡县。原告内乡县永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阳、王有三、王晓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内乡县永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晓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乡县永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王晓娟的起诉。审判长  冯建晓审判员  曹 群陪审员  王建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来刚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