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内乡县永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周阳、王有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永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周阳,王有三,王晓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821号原告:内乡县永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乡县大桥乡陡沟村。注册号:411325000014811(1-1)。法定代表人:魏鹏,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0日,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成基,内乡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770291。被告:周阳,男,生于1980年1月7日,住内乡县。被告:王有三,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内乡县。被告:王晓娟,女,现年37岁,住内乡县。原告内乡县永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阳、王有三、王晓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内乡县永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晓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乡县永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王晓娟的起诉。审判长 冯建晓审判员 曹 群陪审员 王建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来刚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