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陆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63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陆林伟与被执行人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14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林伟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432643.2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132167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