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贺海音、贺俊璇与被执行人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海音,贺俊璇,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750号申请执行人:贺海音,女,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贺俊璇,女,汉族,1994年5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广福小区广福商业中心法定代表人:林华灼申请执行人贺海音、贺俊璇与被执行人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8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112民初8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江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