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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2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兴国澳博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与夏华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国澳博商城管理有限公司,夏华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2民初2613号原告:兴国澳博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兴国县洪门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周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兴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0681885856,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秦栋华,男,1957年11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系原告单位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夏华平,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居民,住江西省丰城市,现住江西省兴国县。委托代理人:吴佑官,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210838356,特别授权。原告兴国澳博商城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华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兴国澳博商城管理有限��司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兴国澳博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6383元,由兴国澳博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肖晓荣审判员  刘富铨审判员  胡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曾智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