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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树平与雷林滨、沈吉、郑祥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树平,雷林滨,沈吉,郑祥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4民初947号原告:周树平,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雷林滨,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被告:沈吉,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郑祥辉,男,汉族,1972年7月8日出生,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原告周树平与被告雷林滨、沈吉、郑祥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周树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树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周树平负担。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明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