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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全海与张海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海,张海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208号原告:王全海,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建立,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惠琴,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澄,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邵兴旺,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全海与被告张海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全海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全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全海负担。审判员 郜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子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