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全海与张海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海,张海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208号原告:王全海,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建立,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惠琴,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澄,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邵兴旺,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全海与被告张海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全海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全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全海负担。审判员 郜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子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