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广丰县刘张实业公司与周重国、吴美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丰县刘张实业公司,周重国,吴美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1044号原告:广丰县刘张实业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塘溪村居。机构代码06972434-9。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占发响,广丰区洋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重国,男1976年3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吴美琴,女,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广丰县刘张实业公司诉被告周重国、吴美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丰县刘张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占发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重国、吴美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丰县刘张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和俩被告之间的口头购销合同;2、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15,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夫妻在排山××木材××作坊。2015年12月26日,原告公司因需木材,与被告达成口头购销合同,协议内容为:被告一年度内向原告供应50立方米木材,价格是每立方米为1450元。材料规格根据原告要求锯材,货到原告验收,当日支付定金5000元。2016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二预支货款15,000元。被告只在收取预付款后供应了4800元货物,之后,被告就未供应,经在合理期限内催告,仍未履行。故向法院起诉。被告周重国、吴美琴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原告广丰县刘张实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各一份;2、提供EMS快递一份;3、收条二份。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状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现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导致本案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返还预付款15,2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丰县刘张实业公司与被告周重国、吴美琴的口头购销合同;二、被告周重国、吴美琴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预付款1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行旺人民陪审员 叶琼莹人民陪审员 余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纪云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