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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路光亮与闫树军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光亮,闫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路光亮,男,汉族。被执行人闫树军,男,汉族。本院执行申请人路光亮与闫树军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3)鄂前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路光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3)鄂前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恢复本院(2013)鄂前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安迪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