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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6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宿建平与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建平,周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663号原告:宿建平,男,四川省夹江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男,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莉,女,四川省夹江县人。原告宿建平与被告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宿建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建平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宿建平负担。审判员  罗稜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