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6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宿建平与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建平,周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663号原告:宿建平,男,四川省夹江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男,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莉,女,四川省夹江县人。原告宿建平与被告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宿建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建平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宿建平负担。审判员 罗稜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