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高文传播装潢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文传播装潢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2行初56号原告上海高文传播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工业区叶城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张翊云。委托代理人汤霞,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建江。委托代理人何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文传播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中,原告上海高文传播装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文传播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高文传播装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 云审 判 员  刘新慧人民陪审员  唐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国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