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富鹏与被告钱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鹏,钱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311号原告富鹏,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被告钱雷,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住址不详。原告富鹏与被告钱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鹏诉称,债务人李荣将其拖欠原告的1,500,000.00元债务转让给被告。2015年6月4日,被告与原告重新签订《债务偿还协议》,约定被告用天地人间酒吧的利润偿还1,500,000.00元债务。后经多次索要,被告未偿还欠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500,000.00元及及利息100,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富鹏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钱雷的准确住址或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与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富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00元,退还原告富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莉审判员 李 梅审判员 田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旭楠 搜索“”